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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锐所服务获赞誉,客户感恩送锦旗

  • 2019-10-31 09:10  来源:搜陶网  责任编辑: 搜陶网  点击数 :

   2019年10月28日,我所张达富律师、崔海春律师承办的专利侵权民事案件,因尽心尽责、诚信服务,北京德鑫路达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的负责人熊先生特地向广东驰锐律师事务所送来一面上书“剑胆琴心大律师,知识产权保护神”的锦旗以示感谢。


  北京德鑫路达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因销售的产品涉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被诉,案件棘手,处理难度非常大,一旦败诉,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为了打赢这场没有退路的官司,熊先生慕名找到驰锐所代理该案。

  事务所接受委托后由张达富律师、崔海春律师负责承办该案,两位律师积极参与调查,认真负责地对案情进行深度剖析,通过线上线下调查对比,收集了大量的证据。

  根据我所律师的仔细分析跟对比,发现原告的专利产品与我所委托人售卖的产品虽然都用于同款式的车辆,整体形状看似相似,但其中内有乾坤!我所律师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专利设计属于现有设计,涉案产品与专利外观比对即不相同,也不相似,不构成侵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最终法院依据双方提交的证据,采纳了我所的代理意见,认定涉案专利产品的用途为汽车用品领域,被诉侵权产品同为汽车用品领域,且二者适用于同样的车型——汉兰达,两者相似的地方为车辆的固有结构的限制,除此结构设计相似,其余的设计均存在较大的差异,故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设计的保护范围,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专利案件之所以胜诉,关键在于我所律师能够抓住诉讼中的核心问题,拥有丰富的实战经验,熟悉专利侵权的判定规则!在本案中正确界定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充分将“形状、图案、色彩”三个基本设计要素中有效的部分作为判断依据,作出准确的证据收集!最终在此次专利纠纷中大获全胜!



  广东驰锐律师事务所以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为特色,在资本市场、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案件辩护、常年法律顾问领域为客户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受广州市黄埔区司法局委托,以广东驰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团队为服务主体建立的广州市黄埔区公共法律服务 (驰锐)工作站于2019年9月在驰锐集团1楼正式开启服务!

欢迎前来咨询!

黄埔区公共法律服务(驰锐)工作站

地址:黄埔区鱼珠智谷创意园C区5号楼一楼

咨询电话:020-89850152

  【相关法律】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授权条件作出了规定,即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由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经过初步审查,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即授予其外观设计专利权,所以,外观设计专利权最终是否有效还得经过实质的考验。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该专利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那么,我们要判断已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是否会无效,除过期或未缴年费外,就要判断是否违反专利法的第二十三条规定。

  【名词概念】

  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不属于现有设计,是指在现有设计中,既没有与涉案专利相同的外观设计,也没有与涉案专利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

  如何判断是否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

  判断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方法一

  确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应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可以用于理解该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

  1、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侵权诉讼中,应当提交其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图”,说明其外观设计保护的独创部位及内容;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已向中国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提交“设计要点图”的,专利档案可以作为认定外观设计要点的证据。

  2、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出具中国国家专利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证据,用以确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

  3、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排除仅起功能、效果作用,而消费者在正常使用中看不见或者不对产品产生美感作用的设计内容。

  判断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方法二

  审查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不属于同类产品的,不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

  同类产品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前提,但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类似产品之间的外观设计亦可进行侵权判定。

  (一)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

  外观设计相同,是指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是相同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并且涉案专利的全部外观设计要素与对比设计的相应设计要素相同,其中外观设计要素是指形状、图案以及色彩。

  如果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仅属于常用材料的替换,或者仅存在产品功能、内部结构、技术性能或者尺寸的不同,而未导致产品外观设计的变化,二者仍属于相同的外观设计。

  在确定产品的种类时,可以参考产品的名称、国际外观设计分类以及产品销售时的货架分类位置,但是应当以产品的用途是否相同为准。相同种类产品是指用途完全相同的产品。

  (二)判断外观设计是否实质性相同

  首先,外观设计实质相同的判断仅限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的产品外观设计。对于产品种类不相同也不相近的外观设计,不进行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是否实质相同的比较和判断,即可认定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不构成实质相同。

  其次,相近种类的产品是指用途相近的产品。应当注意的是,当产品具有多种用途时,如果其中部分用途相同,而其他用途不同,则二者应属于相近种类的产品。

  【实质相同的情形】如果一般消费者经过对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的整体观察可以看出,二者的区别仅属于下列情形,则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实质相同:

  1、其区别在于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能察觉到的局部的细微差异,例如,百叶窗的外观设计仅有具体叶片数不同;

  2、其区别在于使用时不容易看到或者看不到的部位,但有证据表明在不容易看到部位的特定设计对于一般消费者能够产生引人瞩目的视觉效果的情况除外;

  3、其区别在于将某一设计要素整体置换为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的相应设计要素,例如,将带有图案和色彩的饼干桶的形状由正方体置换为长方体;

  4、其区别在于将对比设计作为设计单元按照该种类产品的常规排列方式作重复排列或者将其排列的数量作增减变化,例如,将影院座椅成排重复排列或者将其成排座椅的数量作增减;

  5、其区别在于互为镜像对称。

(佛山市建材协会特约通讯员  潘海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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