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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正式施行

  • 2018-03-08 16:38  来源:陶瓷信息  责任编辑: heshunming  点击数 :

       本报讯  2018年1月1日起,与陶瓷行业息息相关的《环境保护税法》、《水污染防治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新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正式施行。而佛山市2017年11月6日通过的《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也于2018年1月1日正式施行。
        扬尘污染是陶瓷生产中最为常见的污染方式之一,在过去两年环保督察过程中,陶瓷企业因物料运输与堆放中产生扬尘污染而被处罚的事件屡有发生。同时,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预拌混凝土生产等作业中产生的扬尘污染也对空气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明确了政府主导和监管部门的行业主管职责。其中包括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港口码头物料堆场等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煤炭经营企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等。
      此外,《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明确建设施工、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建(构)筑物拆除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以及重点扬尘源逃避监管的,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同时,《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也明确规定执法人员遇到“闭门羹”时的应对方法。据该《条例》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坚守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扬尘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本报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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